第三人可以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吗
时间:2023-04-26 11:51:35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第三人可以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因此,第三人不能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申请撤销。

二、父母胁迫结婚可以撤销婚姻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之所以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是属于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该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行为本质上是需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结婚的合意,受胁迫的当事人因为害怕自己或者其近亲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受损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某些情况下婚后双方彼此建立了感情,家庭幸福,受胁迫的当事人并不想使其婚姻关系归于无效,因此,民法典将这类婚姻界定为可撤销的婚姻。

三、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有什么规定

首先,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其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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