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即使对方不知道被第三人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胁迫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区别有: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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