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行为是否可撤销
时间:2023-05-06 20:15:14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第三人欺诈行为是否可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二)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上当受骗);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甲(相对人)要把古董卖给乙(受欺诈方),古董鉴别师(第三人)为帮助甲,在鉴别后,给出了100万的高价(实为赝品10元)卖给乙某,甲对此知情,乙可撤销。

(三)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暴力恐惧);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包括乘人之危)、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例如:如某古董商以极不合理的价格从某农民处收购了一只古董瓷瓶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二、法律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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