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规定》将增加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措施,并将降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的市场门槛,进一步拓展退出机制。
近日,在西安召开的第二届创业投资与西部发展论坛上,新规定将明确商务部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部门。商务部将加强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并给予一定的金融支持:明确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允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中国境内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出于对金融风险控制的考虑,仅允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融资,并且限定其债权融资规模最高不得超过其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暂不允许创业投资企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进一步增加风险控制机制,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20%;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新规定将允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与此同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领域的市场门槛将进一步降低,特别是对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要求条件,改为:外方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6000万美元,且其中至少3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中方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3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同时,将其他单个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下限由原来的100万美元调整为50万美元。
为进一步拓展退出机制,新规定明确支持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挂牌转让、回购转让、上市转让等方式。明确在所投资创业企业申请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情形下,允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所投资创业企业其他投资人依法搭建境外上市法律框架。
商务部将积极落实并进一步加强原规定中为境内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投资便利化措施,明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备案的程序、时限和法律效力;结合《合伙企业法》实施的进程,将国际上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行的有限合伙制度正式引入本规定,将原规定中的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企业更名为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2001年8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即联合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重新修订,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我国出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后,累计共批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37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4家,投资总额1..63亿美元。创业投资已逐步成为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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