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防控标准是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卫生健康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疫情一二三级防控标准之二
1、一级防护
(1)适用范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样本运送人员,一般呼吸道发热门急诊医务人员。
(2)防护要求:穿工作服(白大褂)、戴一次性使用帽子、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和戴一次性使用手套、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更换,有污染时随时更换)。
2、二级防护
(1)适用范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在疫源地内进行终末消毒的人员,在生物安全柜内对标本进行处理和检测的实验室人员,病人转运的司机和医务人员,进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留观室、隔离病房或隔离病区。
(2)防护要求:戴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N95或更高级别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阴务里)物e-II书防护服或穿工作服(白大褂)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
3、三级防护
(1)适用范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标本采集人员。标本处理和检测时可能产生气溶胶操作的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或确诊病例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近距离治疗操作例如气管内插管、雾化治疗、诱发痰液的检查、支气管镜、呼吸道痰液抽吸、气管切口的护理、胸腔物理治疗、鼻咽部抽吸、面罩正压通气(如BIPAP和CPAP)、高频震荡通气、复苏操作、死后肺组织活检等医务人员。处理患者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和死亡患者尸体的工作人员。
(2)防护要求: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护目镜(防雾型)或防护面罩,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更高级别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正压式头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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