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防控策略
时间:2023-07-01 15:50:45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订立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反欺诈的方法可以有:1、采用书面订立合同,合同中标明双方违约责任;2、合同中留下双方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3、合同中有关金钱交易的条款必须条理清楚,不能含糊其词。由此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一方实施欺诈,可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拒不执行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消字[2003]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经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有所好转,但是欺诈、误导消费者,将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商品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开展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活动,集中对餐饮、美容美发、旅游、修理行业分别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服务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将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餐饮行业

重点检查:

1、使用的原料、佐料等的质量是否合格;

2、经销的烟、酒、饮料等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问题;

3、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问题;

4、是否以虚假的折扣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

(二)美容美发行业

重点检查:

1、用于洗发、染发、美容等的商品质量和包装标识是否合格,是否变质、失效;

2、进货渠道是否合法;

3、是否存在假冒商标、伪造产地、以次充好等问题;

4、是否以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

(三)旅游行业

重点检查:

1、是否存在随意降低住宿、餐饮或交通工具标准等问题;

2、是否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改旅游线路或出游时间,擅自增加服务项目并加收费用;

3、是否谎报价格、虚假打折或提供虚假信息、虚假广告等欺诈、误导消费者;

4、是否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否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无理纠缠消费者。

(四)修理行业

重点检查:

1、使用的零配件质量是否合格;

2、是否存在将送修商品或原有配件调包,以旧零件冒充新件等问题;

3、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

4、是否以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

二、检查的时间

(一)3—4月重点检查餐饮行业和美容美发行业;

(二)5—6月重点检查旅游行业;

(三)7—8月重点检查修理服务行业。

三、检查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服务消费领域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总体安排,针对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反映出的重点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效果。

(二)坚持检查与检测相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的各类餐馆(饭店)、美容美发店等场所和旅游服务经营单位(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的商品经营者)、修理服务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相关商品进行重点抽查,发现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及时送交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检查中对发现的欺诈、误导消费者,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对有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商品要及时查封。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案件,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及时警示广大消费者,对涉案的违法分子依法严惩。

(四)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信息沟通,注意掌握各种情况,积极研究解决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如有重大案情要及时上报。请各地将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分别汇总,以传真方式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情况汇总要简明扼要,有数字分析,并在餐饮、美容美发、旅游、修理四项专项检查中各选择一个典型案例一同上报。

报送时间:5月10日前上报对餐饮行业和美容美发行业专项检查情况;7月1O日前上报旅游行业专项检查情况;9月10日前上报修理行业专项检查情况。

附件:

1.对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对美容美发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对旅游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对修理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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