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条件
时间:2024-01-05 14:36:06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营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特点包括:外国和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其保护;出资应按约定时间足额缴付,并报备相关机关;未能按期缴付视为解散,需办理注销登记。

合营企业是一类特殊的企业形式,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合营者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 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4. 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5. 在出资方面,合营各方应按合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付,合营企业在收到出资额后,应当发给出资证明书,并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6. 如果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额,合营各方应当从合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如果规定分批缴付,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总数的15%,并应当在合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7. 如果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额,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合营企业,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外国与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盈亏。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需遵守中国法律,受其保护。出资方应按约定时间足额缴付,未能缴付视为自动解散。合营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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