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05-07 09:33:37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再审审查的适用范围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提起再审的不同部门也反映出当事人有不同的上诉和救济方式。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还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提起上诉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属于“非常程序”。再审程序是法院对有重大瑕疵的生效判决进行再审的一种特殊方式。其“非常程序”属性不同于普通救济程序,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特殊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频繁使用。顾马的“一事两理”原则在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公开上达到了极致。因此,当时不允许审查已结案的案件。实践部门认为,“维持的既判力只是那些正确的既判力,决不会维持错误的既判力。”我们说,判决可以有对错,但作为约束力和司法权威的象征,既判力只能维持,不能否认。即使案件判决被推翻,也是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因为有效判决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司法公正。司法本身必须通过再审程序自我修复。当然,这种修复受到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限制,再审程序是“反程序的”。尽管再审程序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修改了“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但结果是相关案件的判决被法院推翻,完成的程序再次重复,程序的稳定性和诉讼程序确定的既判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程序的稳定性是诉讼的基本价值之一,判决的终局性是正义的本质属性,因此再审程序本身具有“反程序”的特征。在普通法国家,类似的程序被称为“上诉程序”或“上诉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使用“特别上诉方式”和“再审诉讼”的称谓。虽然形式不同,但其本质功能是相同的:对有重大缺陷的明确判断进行救济。再审程序的对象是已确认生效的判决,因此,再审程序一旦启动,就对司法的终局性产生了怀疑。因此,我们在启动再审程序时必须谨慎

再审程序应与诉讼效率原则相协调。古代的“一事两理”原则也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终审不终审”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合理使用,降低了诉讼的有效性和效率。从现代司法的角度来看,司法资源,包括司法中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同时,资源相对固定。因此,投入的资源越多在再审中,投入在一审、二审等正常审判级别的资源越多,投入越少,正常审判级别的审判质量就会降低;从逻辑上讲,这将导致更多的再审启动。这种恶性循环会造成司法资源利用的不必要损失,降低整个司法的效率和效率。“启动再审程序意味着司法资源应该在同一案件中反复投入,这似乎不符合效率原则,但从正义的角度来看,这是正义必须付出的代价。降低这一成本的唯一途径是消除程序性错误因素,并将其纳入司法程序e初审法官和普通上诉法官的过错因素。利益原则不仅体现在对再审启动的限制上,而且应该落实到再审程序的运行中,即再审程序本身的设计必须合理有效,再审程序本身必须体现“限制”原则。再审程序限制最集中的法律表现是再审理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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