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法讨要工资。
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在《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六条规定中明确了,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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