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负之债属于个人性质,那么在他们离婚之后,只要此房产归属于该方并且没有其他限制抵押的因素存在,那么另一方便有权利利用这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
然而,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负之债未获清偿,即使已经离婚,该房产仍有可能因偿还债务的需求而受到影响,进而对抵押贷款的申请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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