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担保条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3-08-15 16:02:34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起诉资格,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在诉讼期间被申请人非法转移、藏匿资产等手段对判决执行效果产生影响的一种保护性措施,而申请人必须是具有起诉资格,同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它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2、为法院管辖范围内,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案件应该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不管是从地域还是当事人特性上来说都必须满足法院管辖范围的要求。

3、诉讼请求合法并且具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合法,并且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不可以随便对某人以各种罪名申请财产保全担保。

4、双方诉讼事实基本清楚,也就是说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事实并未出现较大的争执,并未有过多的疑点,双方的事实基本上清楚。

5、在申请担保的时候,所提交的担保物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或者是享有收益,用通俗的话来说也就是必须用自己持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而不得以其它人所有的财产来担保。

6、其它所要求和规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向法院申请保全的同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个数额是由申请保全的法院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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