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对此存在过错,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退休时因社保不满15年而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
此结果并非用人单位造成,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法律赋予了员工救济措施,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即时辞职(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3、用人单位预告辞退,即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用人单位裁员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终止未能续订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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