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的定义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严格而言,在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内涵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合法取得股份,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企业破产股东承担的责任
1、非法人企业比如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叫“合伙人”,不叫“股东”。合伙人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是“股东”,那么只有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他们是承担有限责任的。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是“股东”的直系亲属,不会受到企业债务的牵连。
如果是“合伙人”的直系亲属,则视情况而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一)债务原则上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二)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
(三)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如果合伙人赠与直系亲属的财物跟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不会查封冻结。如果是转移合伙企业财产的,则会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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