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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