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确因特殊原因需离境外出,则必须征得属地的县级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或受托司法局的审批许可方可启程。
反之,若果社区矫正对象有必要离开其所属地区(包括市和县)时,通常要求他们在出行前至少三天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详细书面申请,
同时须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地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就业证明及求学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作为辅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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