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康机动车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安康机动车变更登记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三、安康机动车变更登记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4、车架号拓印一套;
5、单位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和其复印件;
6、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属免检车辆的除外)。
全文4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