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顺非机动车登记办理法律依据
依据名称:《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依据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安顺非机动车登记申请材料
1.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车辆来历证明;
2.《贵州省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补换牌证、更正申请表》;
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贵州省电动自行车验车记录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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