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技巧
执行实践中,法院执行人员往往只有在确认确实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才敢采取强制措施。通常用挂号信邮寄甚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履行期限,这实际上已告知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时间,客观上直接督促其正好外出打工,方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增加了执行风险,容易被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人为地加大了执行难度。
执行通知书的尽量采取直接送达,好处在于执行人员通过直接送达能够熟悉路线、确定被执行人的住所、确认被执行人本人,一旦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人员能够迅速及时的赶往现场,了解被执行人及案件的真实情况,利用直接送达在现场进行法律宣传,向被执行人讲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和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在现场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及时做出处理,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及早执结。不仅如此,法院开警车直接送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威慑,见警车送达,周围群众对被执行人的评价也会降低,这些都能促使被执行人及早履行。
法律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是必经程序,却没规定履行期限的时限,执行人员在直接送达时,根据案件情况,对标的小或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遇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对财产或人身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案值大、一时难以履行完毕的案子,也不妨定个合适的履行期限。一方面麻痹被执行人,防止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转移财产或外出躲避执行,导致执行环境恶化,在履行期限内发现财产线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否则,履行期限届满,即可处理被查封或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尽快执结,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执行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送达给因案件需要而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需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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