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___,女,身份证:___
住址:___
委托代理人:___律师,广东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
地址:___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10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08年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2008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08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2009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2009〕第___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
2008年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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