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庭前会议后哪些情况可建议检察院撤诉
时间:2023-04-26 15:52:43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召开庭前会议后哪些情况可建议检察院撤诉

1、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中国,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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