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进行审判之前,检察机关享有撤销诉讼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布最终判决之前,若检察机关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经过检察长的核准,便有权撤回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1)实际并不存在犯罪行为;
(2)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犯下的;以及(3)尽管有过违法行为,但情节相对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难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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