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检察院如何拘留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3-08-17 18:21:18 2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拘留证》,进行出示,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

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相信看到这里你已经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如何拘留犯罪嫌疑人有了解答。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留置时间多长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限一般的14天,最长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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