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这是个误读。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如果责任方车主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责方可从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如果责任方未投保,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则应由责任方赔偿。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如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就不应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损失,“无责免赔”正是保险的基本原理。需要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因为我国车险条款从设计之初就有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针对的是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而三责险保的是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者相互配合基本覆盖了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在实际生活中,众多车主对保险公司的不满源于事故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而车主自身因“无责”也得不到自己保险公司的赔偿,最后只能自掏腰包。对此,保监会已明确,一旦发现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此外,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遇到不愿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方车主,不管对方是否投保,无责方还可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不过,需要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可先向无责方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追偿。保监会近期已表态,目前正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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