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干股算是合伙人,但是干股是持股人赠送的,并没有参与实际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干股给多少合适
在策划干股方案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是考虑员工或经营层、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稳定性,由于这些人员的不稳定性导致人财两空的尴尬局面时有发生,因此要考虑干股的条件以及期限;必须考虑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限与干股的协同性。
2、是干股的权利应当明确。对于决策权、知情权、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在某种条件下给予排除,否则可能影响到决策。
3、是从公司角度来讲,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暂时不要将干股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待到条件成熟再考虑登记手续。
4、是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消干股,比如明确约定离开公司当然失去干股股东资格,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可能给公司带来麻烦,因为员工取得干股后便具有了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劳动关系和股东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因干股受让人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均不导致股东身份的必然否认,拥有干股的员工即使不再为公司工作,但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因此,这方面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明确约定。
5、是对优秀人才尤其是管理精英、技术骨干,公司应当给予大方的激励,通过股权激励,让优秀人才在公司找到归属感,最大限度地激发其才干和潜能。
6、是要与商业秘密保密责任、竞业限制、岗位责任、绩效考核等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总之,应当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全面、整体的筹划。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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