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股权变更协议原则上只需要变更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其次,关于此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股东的签字同意,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股东会决议也是办理工商登记需要的必备材料之一。况且,开股东会一般都会有股东缺席,要求所有股东全部到场签字是比较困难的,如果强制要求每次股东会股东都必须全部到场,可能难以组织召开股东会,这样不利于公司决策的形成、发布与实施。
综上,在进行股权变更的过程中,只需要股东和受让方签字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参与到其中,但是这个股权变更必须要根据公司的章程来进行。
公司抵押借款需要股东签字担保情况有哪些
1、如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资产抵押须由全体股同意,则应遵守章程规定;
2、如公司章程对公司资产抵押处置程序未作具体约定,则视抵押资产对公司的重要性不同,有不同的处置方法:
第一,抵押的房产对公司不具有重要性(一般不超公司总资产的5%),则属于正常经营问题,董事会或董事长与总经理共同就可以决定;
第二,抵押的房产对公司具有重要性(一般超公司总资产的5%),则属于公司经营方针或投资决策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决策职权,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39条和第40条明确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准则。而华昌公司章程的第19条却规定,“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通过”,这有悖于立法精神和立法规定,属于“异常条款”,应当将它和章程中的其他几项相关条款予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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