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常用的三种赔偿处理方法如下所示:
首先,如遇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相关标准,导致无法按照预定日期交付使用,或者虽然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但经权威机构鉴定确认其主体结构确实存在明显缺陷,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同时向卖方主张经济赔偿以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倘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对日常生活和居住体验产生实质性影响,买方亦有权利依法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若其质量问题严重,且在特定的保修期内,卖方须承担起修复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然而,若卖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故意拖延修复工作,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而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卖方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全文6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