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相应赔偿额度主要依据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加以核算,同时当事人双方亦可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达成共识。参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适用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第十条规定,若交付使用的房产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对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如果房屋尚处于保修期内,卖方有义务承担修复责任;如卖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工作,则购买者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作业。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间接损失均应由卖方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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