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弟俩合伙开了一家门头房,后姐姐想退出,却因2万元转让差额发生纠纷,一怒之下,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原告马某(姐姐)诉称,原、被告曾共同经营四方区长沙路附近一家门头房,2009年3月10日,双方就门头房经营权及相关财产一次性转让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于2009年3月24日前给付原告56.5万元,原告退出共同经营。现被告仅支付原告54.5万元,余款2万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万元,违约金1万元。马某的弟弟辩称,因原告曾向门头房借款2万元未还,被告才将借款抵销后给付原告54.5万元。据此,被告不欠原告钱款,请求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自认曾于2009年1月23日从共同经营的门头房中支取了2万元。虽然原告主张该2万元用于偿还共同经营的投资借款,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四方法院认定该2万元系原告在共同经营期间对门头房的个人借款。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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