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申请人向单位提交申请、单位审核证明、填写审批表、网上预约、柜台办理等步骤。审批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可取出公积金金额支付给职工。退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一定比例计算。
退休后,公积金提取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单位提交申请,单位对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现在网上预约,再去柜台办结,准备如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提取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男性年龄满60周岁,或女性年龄满55周岁的,可不提供。
3、本人无法办理的话,可以委托配偶办理,但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住房公积金完成审批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单位经办人员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表,由单位取出公积金金额支付给职工。
退休养老金的组成如下: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缴费工资的1、4%;
4、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过渡性调节金调节,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按本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高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高出的部分不予计发。
公积金提取相关手续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携带以下手续: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书;
3.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证明;
4.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所列人员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的复印件;
5.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所列资金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此外,单位还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签订《住房公积金服务协议》。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遵守相关法规,如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与职工工资总额的比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等。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这一过程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服务协议等。
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审批和提取,具体需要携带的材料和注意事项也在文中详细说明。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组成和提取方式也需要了解。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遵守相关法规,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服务协议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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