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可以是姑姑吗
时间:2023-08-28 18:19:43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可以是姑姑吗

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不可以是姑姑

除非父母有法定的理由不适合。如果父母不在了,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具有监护权;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在了,兄、姐具有监护权。如果兄、姐之间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公诉的,由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怎么办

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监护人的职责有什么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n  (一)配偶;\n(二)父母、子女;\n  (三)其他近亲属;\n(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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