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法庭调查与庭前准备,作为被告人xx的辩护人认为,XX不能被认定为有罪,现发表辩护观点如下:
辩护人要向法庭强调,起诉书指控XX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属于典型的转化犯。也就是说,前提要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才可以发生转化。
辩护人的第一个观点是,XX的行为不够成聚众斗殴罪,自然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辩护人第二个观点是,认定被告人XX犯有准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辩护人的第三个观点是,本案不能排除在逃犯施XX等人临时起意,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下面辩护人就以上观点做如下分述:
首先,我们要明确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因聚众斗殴罪是从流氓罪演化而来的犯罪,所以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其主观上应该是一种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心里,此种心理状态也可称之为流氓动机,这是聚众斗殴罪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该罪客观上则是要显示自己威风,置公共秩序于不顾,侵害公共秩序。以上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主客观相一致。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都不具备这种所谓的流氓动机,同时更没有意欲侵害公共秩序,对于此类民事纠纷中的斗殴,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实行行为和结果进行定罪。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XX在卷一13页的供述,其去XX派出所的动机是接回其岳父岳母,并没有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整个案卷中,XX的供述一直是稳定的。同时,有同案被告崔XX在卷一33页供称:XX打电话说找人帮忙把其岳父母接回来,相印证。我们暂且不考虑XX是否要求崔XX纠集他人,但二人供述吻合的是,XX的主观目的都是出于保护其岳父母的安全,并非蓄意斗殴。对于此点,更有被告人崔XX的女朋友纪X,在卷四中的证言进行佐证。辩护人还注意到,起诉书32页有这样的描述:当日17时许,王XX、冯XX来到花园派出所门前时,被李XX的丈夫刘刚及刘X的弟弟刘X找来的多人推搡。证明XX的岳父的确是遭到了对方人的围堵,这个情节与XX及崔XX的供述相吻合,并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XX在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所侵害的也不是社会公共秩序,更不是意欲对整个社会秩序进行威胁和藐视,被告人XX等人的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具有本质特征上的区别。其行为应定义为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斗殴和械斗。如果仅因各被告人具有械斗的情节,就一律冠以聚众斗殴罪的罪名,这种扩大本罪打击面的结论,是不能被接受的。
在被告人XX的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时,不能发生转化型故意伤害罪,自然就不能适用《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一观点不赘述。
聚众斗殴问题的解决会有不少的争议,有关的辩护当然会存在不小的难度,但是只要有关当事人资料准备齐全就可以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条例,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对待有关的判罚,只要在法律上没有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有关的当事人就应该接受。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