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5、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基层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基层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四)、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案件不涉及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或者不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或垄断纠纷;
2、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5、未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6、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全文7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