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护女方权益问题,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关切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女方在怀孕五个月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就无所调孩子的归属问题。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该制度的规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一、离婚时对男方诉权的限制有哪些
离婚时对男方诉权的限制,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但这一限制由两点例外:
(一)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
(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二、哺乳期离婚条件有哪些规定
哺乳期内离婚的限制条件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哺乳期内离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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