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收到一张2008年2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办税人员去认证发票时发现发票不能通过认证,经询问对方单位答复是:可持贵局出具的发票认证情况证明到对方单位作废重新开具,请问去贵局开具证明时我单位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复内容:根据《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开具申请单时应提供:蓝字发票原件;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认证不符的证明;购买方单位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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