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一、发起人设立注册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起人设立注册公司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发起人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发起人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出资违约责任;
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须承担的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对公司须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怎么设立
《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方式的规定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也可以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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