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以发起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书面确认其认购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份数量。如果一次缴纳,发起人应立即缴纳全部出资;如果分期缴纳,发起人应立即缴纳首期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书面确认其认购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份数量。如果一次缴纳,发起人应立即缴纳全部出资;如果分期缴纳,发起人应立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 发 起 人 如 何 以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 】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然而,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因此,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高估了其价格,则出资人需要承担不足其差价的责任,其他股东则不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该股东需承担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发起人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书面确认其认购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份数量。如果一次缴纳,发起人应立即缴纳全部出资;如果分期缴纳,发起人应立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以募集出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明公司章程。然而,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因此,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高估了其价格,则出资人需要承担不足的差价的责任,其他股东则不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该股东需承担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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