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股东、出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1、发起人、股东、出资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说明是否已通过上年度年检;
2、发起人、股东、出资人是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登记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要求企业附带复印真实有效证明;
3、企业法人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专用章。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
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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