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唯一的住房
时间:2023-05-31 20:43:08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在一定条件下,只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才能执行。这一规定之所以引起热议并受到不少人的称赞,是因为它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对维权者的制度奖励。

辩护人胜诉后,面临着无法执行的困境。胜诉判决书成为一张废纸,必然挑战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特别是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庭成员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的,法院可以予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只有该房屋才能免除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住房价格正在快速上涨,在全额还款的前提下,完全可以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比如,发达地区的房地产往往是上百万或上百万。如果被执行人是真诚的,他可以用大的换小的方式来偿还债务。然而,一些被执行人却以“老赖”的身份,以维持基本生活为幌子,转移、隐匿自己的现金、债券、股票等财产,只留下唯一难以变现的房屋,这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俗话说,还债是很自然的事。现实中,真正诚实守信的人往往不屑以各种名义推卸自己的义务。如果他们想成为“老赖”,任何方法或手段都可以用来逃避他们的责任。司法实践也证明,“独房”不会成为老实人履行义务的绊脚石,而是“老赖”耍花招逃避执行的挡箭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执行细则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假象,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增加辩护人胜诉的机会。

根据规定,为了顺利实现货币债权,如果标的物是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庭成员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扶养义务人名下有其他居住房屋的;或者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转让的;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价格变动中扣除5年至8年的租金市场。同时,执行依据确定,对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房屋是本人及其受扶养人生活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打击“老赖”的同时,实行“独居”,仍然维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利,不致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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