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种类分为:约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等五种类型。负有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由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06年1月4日起,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
在事故现场做调查取证、记录事故数据,这些工作由警察完成,是最便捷也是最合理的,对社会行政支出而言,也是可以覆盖的部分。
但是,关于裁判各方责任,挖掘事故机理,找到人、车、路各个环节的问题,研判道路缺陷,推断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这些任务艰巨,所需技术庞杂,并不是警察在现行财政制度下能有效和合理支撑的。如果把这部分工作交给警察完成,不仅会导致警察队伍过劳,更会影响发现真正问题的能力,失去实质改善道路安全条件的机会。从法律角度讲,让执法和裁判同体,本身也有很多程序上的困惑。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是惩罚那么简单。其更大的价值,是对抗交通事故伤害,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综合社会成本。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应仅围绕直接当事人行为展开。其造成的损失,是全社会的损失,而非单纯的个人成本。所以,我们分析交通事故,要围绕成本拯救展开,要围绕破坏度最小化展开,要设法让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即使发生,也要让破坏结果最小化。
电瓶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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