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承租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并应导致租赁合同的自动解除。具体而言,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合同双方都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首先,只要合同双方能够就此事达成共识;
其次,如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事件已经发生;
最后,如果出现了法定解除事件(例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逾期交付房屋恰恰属于租赁合同中最为严重的违约行为之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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