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建设项目规划的内容是什么?律师复函:
建设工程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编制计划;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强制监督的建设项目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受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监理人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项目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的供货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者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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