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签订条件
时间:2023-04-23 21:42:20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遗赠抚养协议签订条件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二、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注意什么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注意以下事项:

1、自然人要想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办理遗赠、抚养公证的不能委托他人进行。依据《公证法》地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3、申请人要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4、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三、遗赠抚养协议撤销与解除怎样的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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