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时间:2023-07-03 15:11:03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违法建筑强拆程序: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程序规定

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程序规定即《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简单来说,程序如下:

1.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并进行催告,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3.张贴强制拆迁公告,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同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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