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不能一并主张。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者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发生的实际损失作为增减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额付款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和违约金有何区别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一)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三)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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