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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一辆公交车发生自燃,正在休假外出的小淳路过看到后,急忙从自驾车的后备箱中拿出了灭火器,协助公交车司机和过往群众一起参加扑救,由于火势较大公交车全部烧毁,所幸乘客全部逃生。
小淳在救火过程中手臂被严重烧伤,经医院治疗康复以后,小淳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负责人以小淳正在休假,又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为由,不同意小淳申请工伤。因此,小淳到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可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抢险救灾情形进行的工伤认定,不受工作时间、地点限制。
本案中,小淳在休假期间因抢救公共利益所受伤害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工伤。此外,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7条第八项规定,申请人因为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不仅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还需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因此小淳在申请认定工伤时,还需提交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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