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根据中国《票据法》第94条的规定,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持票人、收款人。
票据当事人分为下面几种:
(1)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票据被受款人转让后的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
以上对票据当事人的划分是以他们是否随票据的出票行为的出现当标准,是以票据尚未运作的静态为前提的。实际上,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的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人也有两个名称,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受款人持票请求付款时,可称为持票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票据上多数当事人之间依其相互间的位置关系,分为前手与后手等。关于票据当事人,在下列各章中还将论及。
(2)票据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前已论及,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因而,从债权债务的角度看,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最初的受款人即是第一位债权人,付款人为债务人(本票的出票人即是债务人)。以后从受款人处受让票据的各个持票人便是债权人。
票据债务人以其所负的责任不同,又分为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偿还义务人)。第一债务人是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承兑人、保付支票付款人等;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义务的人,如汇票的出票人、各背书人等。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第一债务人拒绝时,才得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要求其付款。
(3)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换言之,即票据一经发行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有出票人与受款人。
①出票人。又名出票人,是在票据上签名、发出票据的人。
②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
③收款人。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者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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