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
(1)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
(4)医疗事故等级;
(5)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这些专门性问题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前提与基础。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因此,一般难以追究鉴定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表现为缺乏鉴定资料和材料严谨的保全、固定与保存制度,原始鉴定材料与资料被涂改、遗失、毁损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出具,无需鉴定人签名盖章,因此无法对鉴定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也无法落实蜒人出庭质证和错鉴追究制度。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串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总是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专门性问题包括: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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