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审查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当事人的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负责地处理当事人的申诉
2、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认定本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成员处理;如果最高法院发现错误,有权提起审判或命令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在人民法院系统内,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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