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何不同之处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是:
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
2.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
4.有无共同目的不同。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
5.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采法定原则。
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有多久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连带责任的特征
连带责任的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可分别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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