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可以管理破产案件的。
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主要有两项:
1、是依法审判由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
依法审判由省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依法审理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案件;
审理本院终审和中级法院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执行依法由省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
2、是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指导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
监督、指导的形式主要是办理上诉、抗诉、申诉到省法院的案件,
研究、制定指导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司法文件,
指导全省法院开展审判改革工作,安排部署全省法院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重大、
专项活动等。同时,还对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物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负有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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